经广元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商定,现将6月12日发行人发布的发行公司债券确定承销商机构比选公告(以下简称“比选公告”)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比选公告中比选时间、地点、文件要求及评比方式的第1条原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证券经营、债券承销资格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调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证券经营、债券承销资格相关证明(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发行人核实,若发现虚假或不实材料,将取消投标人资格。”
本公告在发行人、广元市国资委、广元新闻网网站发布。
广元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