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等相关文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在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的业务人员、风控人员、产品研发人员、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条 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对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管理,由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和统一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第八条 经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审核具备第七条所述条件,按要求参加并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资格考试的,由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述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在2年内参加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2年内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遗失的,持有人可以向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申请更换及补发,并应当缴回原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在四川省辖区三年内有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参加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有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取消继续参加考试的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管理规定的,可依据其行为程度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并禁止其一定期限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