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川办函〔2006〕182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五届十次全会作出的“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各担保资产登记部门要积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担保资产登记,不得要求对担保资产进行评估,税务部门对查询被保企业纳税情况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要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查询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正确处理融资规模与效益和风险的关系,不片面追求融资规模,要把效益和风险控制放在首位。
第五条 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追偿机制和问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考核
第六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制定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项目管理有关政策,协调建立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调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对项目运行的宏观监控和调整,考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融资办)是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与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用款企业的信用征集和评价工作,收集整理用款企业信用记录;
(二)组织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用款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对贷款民主评议小组的管理,建立并维护民主评议人员备选库;
(四)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与信息服务,为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融资服务提供充足的后备资源;
(五)负责组织对中小企业贷款相关参与人员的培训;
(六)指导和监督广元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的正常运行;
(七)负责组织实施贷款的受理、组织民主评议、贷后管理,协调催收贷款本息,协调市融资平台催收市、县区财政应交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协调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市财政扣收县区财政兜底项目出现代偿时应归还代偿资金。
第八条 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所辖中小企业融资项目。
第九条 市融资平台负责市本级和县区中小企业贷款的统借统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催收市、县区财政应交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 催收贷款本息;办理与贷款银行、代理银行有关借贷手续。
第十条 县区融资平台负责本县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评审和统借统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申请贷款项目受理、尽职调查、评估、评审、贷后监管;催收县区财政应交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办理与贷款银行、代理银行有关借贷手续;负责向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本县区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负责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信用担保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对申请担保项目受理、尽职调查、评估、评审、保后监管;办理与贷款银行、代理银行有关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目标考核体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贷款条件、方式、额度和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是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三)加入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且反映良好的企业;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社会信誉,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采用统借统还和自借自还两种方式。统借统还方式包括以市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的贷款和以县区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的贷款,自借自还方式是指以用款企业为借款主体的贷款。自借自还方式包括经市或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推荐项目)和未经市或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项目(以下简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自营担保项目)。
第十五条 县区担保贷款余额原则控制在县区入股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出资额的5倍以内。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款企业收取。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主要流程(政府推荐项目):
(一)项目受理
1、市融资平台统借统还项目
市本级中小企业凭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书,分别向市融资平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借款和担保申请。
县区中小企业凭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融资平台推荐意见书,分别向市融资平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借款和担保申请。
2、县区融资平台统借统还项目
县区中小企业凭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书,分别向县区融资平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借款和担保申请。
3、中小企业自借自还项目
市本级中小企业凭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书,分别向贷款银行、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借款和担保申请。
县区中小企业凭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融资平台推荐意见书,分别向贷款银行、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借款和担保申请。
(二)尽职调查和评估
1、市融资平台统借统还项目
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由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用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
县区中小企业贷款由县区融资平台对用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县区融资平台同意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
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将项目调查评估结论报送市中小企业融资办并抄送市融资平台。
2、县区融资平台统借统还项目
县区融资平台对用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县区融资平台同意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
3、中小企业自借自还项目
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用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
县区中小企业贷款,县区融资平台对用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县区融资平台同意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
(三)民主评议(限市融资平台统借统还项目)
市中小企业融资办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行业、产业和投向原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同意的项目进行民主评议。
(四)贷前公示(限市融资平台统借统还项目)
市中小企业融资办对通过民主评议的项目,在广元日报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审定(限市融资平台统借统还项目)
市中小企业融资办对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六)申报贷款
借款主体和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向贷款银行申报贷款。其中市融资平台统借统还项目需市中小企业融资办报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由市中小企业融资办向贷款银行推荐项目。
(七)发放贷款
统借统还贷款由贷款银行或代理银行发放贷款,自借自还贷款由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自营担保项目由市政策性担保机构直接受理、调查、评估、评审和保后监管,由借款主体和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向贷款银行申报贷款,由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控制和准备金制度。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被保企业的保前调查、保中监控和保后追偿工作。按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0%提取的保证金,存入财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除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补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此外,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税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市政策性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一定数额补偿。
第二十二条 当县区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市融资平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该县区立即停止受理和发放贷款及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有关评审单位要全面评估用款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判断用款企业现金流是否保障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设定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一)用款企业应当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诺个人信用保证。用款企业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视其风险程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应提供一定个人财产反担保。用款企业按担保贷款额度5%向市政策性担保机构交存风险保证金,待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安全解除担保责任后退还用款企业。
(二)县区融资平台对本县区政府推荐项目再以其信用和在市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全部股权为用款企业向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根据县区政府推荐项目风险程度,认为需县区财政兜底的,县区财政可向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承诺兜底,县区财政兜底项目出现市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偿,在县区用款企业和县区融资平台均不能偿还代偿资金时,市财政可从县区财政资金中扣收,归还市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偿资金。
(三)政府推荐项目,市本级用款企业反担保资产办理于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名下,县区用款企业反担保资产由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视其风险程度决定办理于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县区融资平台名下。
(四)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自营担保项目,市本级和县区用款企业均直接向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资产办理于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名下。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代偿时,市、县区融资平台和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全力追偿,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办要会同工商、税务、银行、公安、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政府其它部门,对中小企业在经济、金融和社会活动中的合同履约、经营效果、资产状况、纳税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支持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状况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集中、归并和整理,及时记录和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形成和使用企业的征信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用款企业有下列行为时,可以终止并收回贷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有意隐瞒事实或骗取贷款和担保的;
(二)未及时向负责政策性担保贷款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的;
(三)未及时报告危及贷款回收安全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受到危险或威胁的相应财产的;
(四)不配合负责政策性担保贷款有关部门和贷款银行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审批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
(六)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利息或其它义务的;
(七)有意转移反担保财产的;
(八)对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重复设置担保的;
(九)按《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所约定应终止并收回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没有按时还本付息的用款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定期在广元日报上予以公布,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七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担保风险补偿。
第三十条 市、县区财政每年可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按照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总额的5%补充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对所辖中小企业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贷款余额按照5%的风险准备金和5%的风险补偿金存储于省开行统借统还单位专户。
第三十二条 通过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融资项目,市、县区财政依据国家行业政策和灾后重建政策给予所辖中小企业贷款优先贴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有关规费收取给予优惠,只收工本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非贷款融资担保项目和非融资担保项目按本办法贷款融资担保项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融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07]2号)同时废止。